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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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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
实 习 协 议
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实习律师事务所:
说 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使用。
2、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协议。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协议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自行约定和补充约定内容不得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抵触。协议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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