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首届优秀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选择该论文为优秀论文。摘 要: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合同转让制度的基本形式。合同权利转让通过转让财产请求权利给受让人,可以提高财产转让的效率,缩短财产转让的时间,有利于社会财产的积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权利转让制度引起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但是《合同法》对其的规定比较原则性,操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缺点,在审判实务中,也有千差万别的认识和审判结果。合同权利是否转让原则上是可以由债权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但是《合同法》对一些合同权利表示了确定的禁止态度。一些如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期限附条件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可否作为权利转让的标的的问题以及表见让与的相关问题,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法律的规定只限于转让人,范围也太过于狭窄。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两种法律关系,结果产生的两种法律效力即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法律规定的也不尽完善。本文就是从合同权利转让的概述、范围、通知以及效力四个方面来简述我国合同权利转让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应当对其的完善,使合同权利转让制度的规定更加科学、更加系统。
关键词:合同权利转让 标的 通知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