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方突然提出许多债务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
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期间,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称,这笔债务是男方捏造的。女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了衡明律师。
案情简介:
黎鸣和王宝在潍坊市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人结婚之后,黎鸣带着和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和王宝一起生活。黎鸣和王宝当初都没有想到,在他们婚后约10年,俩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俩人因为离婚一事而对簿公堂。
王宝的有多项请求,其中一项指出,2003年至2008年期间,因为经营五金生意、养鱼、购买及加建楼房缺乏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他单独向他人借款113万元等。王宝表示,他愿意单独偿还这些债务,但位于潍坊的五金店铺面楼房必须归其所有,位于潍坊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妻子所有。
女方黎鸣称113万债务子虚乌有。
被告黎鸣则表示,她和王宝结婚前,将自己在潍坊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然后和王宝一起开办这家五金店,五金店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她出的。对于潍坊老城的宅基地,黎鸣称该宅基地是她的前夫购买给两个女儿的,并不是她和王宝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这113万元的共同债务成为双方最大的分歧。黎鸣称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她从未听丈夫说过向他人借款的事宜。黎鸣称,王宝说曾向债权人甲借款38万、向债权人乙借款75万,她觉得这两笔借款都十分可疑,都是王宝捏造的。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就在该案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之前,该案再起风波。黎鸣再次收到法院的传票,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黎鸣和王宝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偿还113万元的欠款。
衡明律师经过认真研究案情,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最后集体讨论找出了如下的突破点。
1、若王宝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如果王宝这113万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欠款将构成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
2、如果黎鸣对此借款真实性有所怀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详细凭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譬如鉴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向往来以及借款资金往来等。如果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认定王宝提供伪证可从以下几点分析:
(1)对于王宝提出债务逐一核对,据实认定债务是否存在;
(2)要求主张债务的王宝举证,某项债务是否存在,不是单凭口说而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证据包括借款证明、债权人的证词、借款用于何处的证明等;
(3)认真查核所有的证据,看看这些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
(4)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提出能反驳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家庭收入与开支,购买房屋等家庭贵重物品的时间与债务时间矛盾,说明没有负债的可能和必要,以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提供证据说明该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没有认定王某113万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宝也没有上诉。黎鸣对衡明律师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