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孩子判给男方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
1996年6月份王志和宋小乔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1997年3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婚后感情一般,于1997年11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王子琳,现随宋小乔生活,上小学六年级。王志和宋小乔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1999年8月份夫妻二人因买房问题协商无果发生纠纷,分居生活至今。
此外,宋小乔现在维县双语小学任教,月收入1116元(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300元(奖金性质不固定),王志现在园林规划室工作,月收入800元左右。王志和宋小乔均认可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权、债务。
王志为争取女儿的抚养权委托了衡明律师,经过细致研究案情,分析利弊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了如下意见:
1、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6、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7、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8、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9、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衡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抚养权归王志所有。王志对衡明律师的服务表示非常满意。
衡明律师法理分析。本案属于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着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展开,因此在分析本案时需要从子女的抚养问题梳理线索:
责任认定: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用的负担的界定。在考虑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时,多由法官自由裁量,判断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更有利于孩子未来成长、经济负担能力、家长的性格嗜好以及孩子的偏好等。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也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未果时方由法院判决。而无论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属归谁,另一方均享有探望权。
在本案中,法院即是考虑到夫妻双方分居后孩子一直随母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将来发展的角度将孩子判归由原告抚养,但是另一方并不因此消除抚养孩子的义务,其应当按月支付抚养费,具体是根据该方的工资数额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由法院酌情决定,同时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