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发布日期:2013-08-15 浏览次数:
中大奖是好事儿,而且是难得遇到的大好事儿,在生存压力如此大的年代里谁不想中个大奖少奋斗他几年呢?那些大奖得主们最常被问到的问题恐怕就是:您想用这笔钱来干什么?虽然回答各异,但都充满了美好的向往。今天的主人翁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中大奖真不一定是好事儿。
今年5月,吴小兰编了一组号码,让徐明去买。开奖后,徐明照例去核对号码——他中了500万大奖!吴小兰得知这一消息后,也激动得几乎要流眼泪。
贫贱夫妻迎来新生活,奖金税后,最终到徐明夫妇手里的钱有三百多万。这样一笔巨款,使得他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如今有了这笔钱,他们把60多平的老房子卖了,又添了约50万元,换了个大套的新房子。随后,吴小兰又拿出80万元,给在郊县的父母等至亲改善生活。而徐明拿出了一百多万元,部分入股到了朋友介绍的一家公司里,其他的用来买车和金银首饰。
工作扔了信任没了这番折腾后,还剩下一百多万。徐明说,自己在外面跑运输,路子广,这些钱交给自己保管,有机会就投出去。吴小兰觉得有道理,就把钱全都交给徐明保管了。
但是,吴小兰发现,自从徐明拿到钱后,生活习惯和以前相比就发生了很大变化,车也不怎么跑了,每天早出晚归。吴小兰追问时,徐明开始还回答,但慢慢地变成对此不理睬。后来,吴小兰竟跟踪徐明。徐明发现后,气得暴跳如雷,夫妻关系急转直下。
到今年9月底,徐明投资的那家公司因为效益不好,负债严重,一百多万元估计要打水漂了。吴小兰听说后,担心徐明急于翻本再把剩下的那一百多万拿出去折腾,最后血本无归,盯他盯得更紧了。
徐明觉得无法再忍受,便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吴小兰开始时坚决不同意,但在家人提醒下,觉得与其如此,不如干脆离婚,以防徐明真的把剩下的钱全部花完,自己就一分钱都得不到了。
在法院的工作下,徐明夫妻俩都同意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同意平分剩下的钱。经调解,徐明作出让步,决定将剩下的一百多万元全部交给吴小兰,而双方之前买的房子,归徐明所有。
最终,离婚后的徐明,除了得到一套房子外,身上几乎没什么钱了,日前,他正在重新寻找主顾,准备把跑运输的老本行做起来。
衡明律师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法院在何种情况下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得出以下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婚姻,应该判决准予离婚。一方患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夫妻以性爱为基础,无性的婚姻是不健康的,和谐的夫妻性生活是增进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因此,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往往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有多种:有的是性器官发育不全,形成先天性的性功能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这种缺陷难以治愈,如“天阉”、“石女”。有的是外伤所致,还要看外伤的轻重程度,有的可以治愈,有的可能无法治愈。有的是性器官发育正常,由于某种心理上原因或者疾病而丧失性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一般属于一时性的缺乏性行为能力,大多数可以治愈,如“阳痿”等。
因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法医对患者一方进行性功能检验,查明患病原因和有无治愈的可能。如经法医检验,确实属于丧失性功能且难以治愈的,应准予离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春恒 于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