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8-30 浏览次数: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是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衡明律师事务所将该辩护词选为优秀辩护词。
聚众斗殴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第二被告人李建强委托,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院量刑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李建强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没有异议,但李建强存在诸多法定的、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宽处罚。
一、被告人李建强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公诉机关在起诉中已经认定第二被告人李建强系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与主犯相比,无论是主观恶性还是客观危害都要轻一些,所以对于本案的从犯李建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开始时李建强无互殴故意,在斗殴过程中产生的互殴故意
1.从犯意联络及纠结的人员上,连立军召集了二十多人,而李建强在斗殴之前无任何犯意联络。卷宗95页,连立军的笔录记载“这时我想到如果不带工具打架会吃亏,我到厂里抱了十几根钢管。”卷宗102页张达笔录“当时我想可能会打架,我就准备了一根锨杠,如果连立军等人要打架,我就跟他们打,但没想到连立军带了二三十个人来打我。”
2.从犯罪工具的准备上,连立军一方携带众多钢管,而李建强没有准备犯罪工具。只是在被对方打过后,顺手拿起木棒才与一男的对打。
3.从犯罪的当时客观环境看,李建强是出于被动,才导致互殴故意。连立军一方要打张达时,李建强开始是抱住那人的,而不是上去就打。此时尚未对李建强造成人身危险,在此不及防之下被连立军那边一个人用钢管打,当时是用手抵挡,后被打的万般无奈之下,李建强出于本能反应,才在地上捡起木棍来出于自卫抵抗的。
三、李建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李建强平时表现良好。卷宗第36页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前科劣迹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查询未发现李建强有违法犯罪记录,该情节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四、李建强的一贯表现很好
李建强在事发之时一直是驾驶员,有稳定工作,包括被取保候审期间,其也是作为驾驶员,平时的表现一贯良好。
五、李建强的认罪态度很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有悔罪表现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李建强一直对案件调查予以积极配合,其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派出所电话通知去派出所做笔录,随传随到。李建强虽然不是主动投案供述自己罪行,但通过其一系列行为表现,其良好的认罪态度显而易见。询问时,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这体现在卷宗第60页。辩护人在对其做谈话笔录时,也已感受到他的悔罪表现,并且今天庭审中其仍有悔罪表现。
六、李建强主观恶性不深,所造成人身损害较小,且已被取保候审
李建强在毫无准备之下,看到那么多人拿钢管等器械,其是在被打后出于本能反应才对打,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且其在取保期间随传随到。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李建强的罪行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情节在量刑上,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七、考虑李建强的家庭情况,建议适用缓刑
其上有六十多岁父母,下有两嗷嗷待哺的幼儿,且家徒四壁,负债累累。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家庭情况,对其从宽处理,适用缓刑,让李建强养家糊口,为社会做份贡献。
综上,被告人李建强存在诸多法定的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望法庭从宽处理。
辩护人:杨春恒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一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