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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决定解散、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终止经营的,应按有关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企业决定解散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行政机关依法关闭该企业的文件;企业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的裁定;
        3、清算报告以及股东会的确认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印章。
       股份合作制企业注销的同时,应同时办理其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手续。


来源:法律纵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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