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和易某,万某曾经共同投资深圳某电子公司。后来,因股东之间的矛盾,丁某和万某欲将股份转让给易某。三方经协商签订了三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丁某和万某均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易某,易某在合同生效后将转让款支付给二人。后来,万某依约得到了股权转让款50万元。而丁某的股权转让款10多万元则一分也未得到。经丁某多次催促,易某以资金紧张、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支付。
丁某无奈遂起诉易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正当丁某和律师以为本案基本胜诉之时,易某交来一份经过见证的李、万、马三人签订的一元钱股权转让协议。怎么会有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丁某之前从未对律师提过有这样一份协议!原来,当初协商转让股权的时候,因万某急于出国,万某提议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于是三人上午签完丁某诉状中所提的转让协议后,下午就赶到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在交易中心的见证下,三人再次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约定与上午签订的协议不同,为了交易方便和节省交易税费,经易某提议,这次的协议约定李、万二人将股份以1元钱转让给万某,其他条款基本一致。丁某当时并未在意这两份协议有什么不妥,反而基于信任,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当天,三人将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到深圳市市场监督局。三天后,市场监督局根据这份1分钱转让协议批准了这一变更。现在,针对丁某的起诉,易某将这一有利证据祭了出来,丁某的处境立刻变得十分被动。显然,这份经过见证的转让协议的分量可不轻,丁某因无力取得万某取得易某付款的证据而十分被动。而易某的代理律师则坚称丁某、万某基于亏损故将股份低价转手,并见证签订转让协议。鉴于易某事后独自经营公司确实效益不好,出现了亏损及仲裁费用高昂等因素,丁某与易某达成和解了结此案。丁某最终取得一半的股权转让款。
本案提示:
当事人签订合同一定要当心。尤其是出现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情况。本案中,如果丁某在上午签订的转让书上明确约定,以这份为准或三方有个补充约定,一元钱转让协议仅是为了登记需要,以之前签订的为准等约定。本案丁某就不会出现尴尬的被动局面了。实际生活中,在买卖房屋登记过户,劳动合同签订等交易事项中,经常出现类似的阴阳合同签订情况,务必要当心本案教训!
来源:纵横法律网 作者:芦道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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