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儿子出生仅两个月,妻子无故携子外出十余年未归,丈夫苦寻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玉凤法庭依法审结该案。
原告何汉前与被告陈秀娟于2000年在广东顺德一家工厂打工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1年3月15日到田阳县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2年2月17日生育一男孩,尚未取名。2002年4月份,被告带着小孩回广西桂平老家生活至今不归,也从未与原告联系,原告苦寻无果。从2002年4月起至今,原、被告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2月13日,原告以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没有继续维持下去的可能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被告扶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2002年4月份起至今,双方长期处于分居状态,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被告夫妻生育的一名男孩,出生两个月后即被被告带回广西桂平市老家生活至今,改变其生活的环境对其成长不利,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婚生男孩应当由被告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所需费用。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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