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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2010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其中,将第四条由原来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所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应当是享有著作权的。

  《著作权法》这一修正,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只不过其出版、传播等其他权利受到限制,因为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否则将对市场秩序乃至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对相关条款的删除和调整,强化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表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进一步的接轨,更加鼓励作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精神,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也表明了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坚定不移的态度,正朝着依法治国的道路大踏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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