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雇佣类

下属门市部私自招收农民工 主管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发布日期:2014-04-25 浏览次数:
        【案件】 3个月前,一家公司的门市部在其门口发布招聘启事称:受公司委托,特招聘仓库保管一名,月工资2500元。刁萍兰以农民工的身份应聘且被录用,公司与门市部都没有与其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刁萍兰的工资一直被拖欠,近日,她要求门市部负责人支付工资,被告知门市部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该向公司索取。公司却说,门市部虽然曾经报告过需要招聘员工,但公司尚未批准。对于门市部“先斩后奏”的行为,公司一直没有认可。因此,刁萍兰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权向其索要工资。
        那么,究竟应当由谁来支付刁萍兰的工资呢?
       【说法】 作为门市部主管单位的公司须承担向刁萍兰支付工资的责任。
        第一,刁萍兰与门市部的约定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门市部的招聘计划并未得到公司批准,其招聘行为属“先斩后奏”,事后也没有得到公司认可,门市部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这并不等于刁萍兰与门市部的约定对于公司无效。关键得看,作为相对人的刁萍兰是否有理由相信,门市部能代表公司。
        从本案情形看,刁萍兰当属“有理由相信”:门市部以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聘启事,且事中或事后一直没有表明自己没有代理权;刁萍兰不知道也无法真正了解到门市部系无权代理,只是根据外部现象认为其确实代表公司才善意应聘;在刁萍兰工作的3个月里,公司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公司不仅应受刁萍兰与门市部之间的约定约束,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第二,刁萍兰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刁萍兰在门市部上班3个月,根据安排从事仓库保管工作,而门市部属于公司的下属机构,与上述规定吻合。


        来源:中共网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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