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5起侵害英雄人物人格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6-10-20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个侵害英雄人物、历史人物名誉、荣誉等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介绍,人民法院在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权利主体的范围、侵权行为方式和类型的定性、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认定、言论主体对他人批评的容忍义务、损害后果的判断等方面,全面准确地把握了侵害名誉权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法律论证充分,案件的审理及裁判结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伤害公众感情承担较高容忍义务

  【基本案情】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4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

  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裁判结果】丰台区法院一审认为,细节一文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所发表文章的内容及其涉及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的重大历史意义分析,认为原告对于该文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原告对于自己言论的注意义务;从被告发表言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言论所批评的对象、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由此对原告所作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认定被告并未构成侵权,也指出其言论亦有不当之处,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英雄精神属社会公共利益一部分

  【基本案情】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由洪振快撰写的细节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所引起。

  案涉文章发表后,“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西城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撰写的细节一文涉及到两原告的父亲葛振林和宋学义,葛长生、宋福宝均有权作为本案原告就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提起诉讼。葛振林、宋学义均是“狼牙山五壮士”这一系列英雄人物的代表人物,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所以,洪振快撰写的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宋学义的个人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案涉文章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降低了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被告的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于判决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是这种现象的集中反映。两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享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并以这一英雄群体在我国当代史上发挥的作用为依据,论述其构成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法益识别准确。两案的判决保护了英雄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商业策划未尽审慎义务被判侵权

  【基本案情】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邱少云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孙杰当时已有603万余“粉丝”,该文发布后不久就被多次转发和评论。

  后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该互动微博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批评,引起较大反响。

  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裁判结果】大兴区法院一审认为,邱少云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邱少云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是对邱少云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邱少云烈士的亲属带来精神伤害。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5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恶意诋毁、侮辱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侵害其人格利益的典型案件。本案的特点是,先有网络名人恶意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再有商业公司借助不法言论恶意炒作获得商业推广效果,两者行为的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本案判决结合其语境及侵权言论的传播和舆论反应,认定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和损害后果;准确把握多个行为人的主观关联性及损害后果的同一性,认定多个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等值得赞同。这一判决,维护了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合法权益,对于以侮辱、诋毁民族英雄和革命先烈的人格为手段,恶意商业炒作获得不法利益的侵权行为,具有鲜明的警示意义。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