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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拟保护个人信息

发布日期:2016-11-01 浏览次数:

草案新增条款彰显人文关怀

  民法总则草案今天上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若干条款,彰显人文关怀特色。其中,新增加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在以前的民事权利中从未涉及过。

  首次明确保护个人信息

  近段时间,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在每起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几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尽管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法律法规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效果并不是很明显。

  民法总则草案自今年6月初次审议后,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就提出建议,进一步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据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与其他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比,民法总则草案更侧重规范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和传递。

  未成年人受到性侵诉讼时效拟自18岁起算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且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为一年,诉讼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意味着,一个遭受性侵害的儿童,若在其受侵害起一年内未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再想请求这项权利,就超过诉讼时效了。

  随着儿童遭受性侵案件曝光率的增加,延长受性侵儿童的索赔诉讼时效的呼吁越来越多。不久前召开的“保障被性侵儿童民事求偿权研讨会”上,多位法学专家指出,被发现的性侵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原因在于,一方面很多孩子不了解性侵,另一方面受到恐吓之后,被性侵的孩子不愿意、不敢告诉家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建议,增设未成年人受性侵害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则,并写入民法总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也表示,有的全国人大代表、部门、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建议规定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据此,二审稿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除此之外,针对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规定,在确定新监护人之前,为避免原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造成进一步伤害,草案还增加了“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的规定。                                 本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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