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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件说”理解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

发布日期:2016-11-04 浏览次数:

  渎职侵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一直是办理此类案件的难点。正确理解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对于查办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犯罪,关系复杂。一方面,与特定职务密切相关,职权关系复杂;另一方面,常以“多因一果”或“一因多果”的情形出现,因果关系复杂。

  二是与因果关系认定相关的理论观点不统一,众说纷纭。目前,对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认定,既有传统法学理论上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偶然因果关系说,又有因果关系条件说,还有少数学者提出的相当因果关系说、预见说、近因说等等。由于对因果关系的理解,各种学说观点不一,致使实践中在面对个案中的因果关系时,有的办案人员产生迷茫,对因某种职务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与把握产生动摇。

  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因果关系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是正确对待学说分歧。坚持以案件为中心,研究和把握渎职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以办理案件为最终目的,不能一味地援引理论论断和观点,要坚持客观务实的分析认定原则,去分析和把握因果关系。

  二是以“条件说”为基础分析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条件说的核心理论是:行为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在数个行为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会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会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原因。

  三是要考虑介入因素能否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中断因果关系,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中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至少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有可能

  中断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一,介入因素是独立存在的。介入因素独立于渎职行为,与渎职行为没有任何联系或者从属、交叉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必须是独立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介入因素没有依靠渎职行为的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仅仅是介入因素自身就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要通过考虑介入因素是否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对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正确认定。本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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