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系某纺织制衣有限公司职工,在车间从事制版工作。从2013年7月份开始,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职工工资。无奈之下,夏某于2013年12月份递交了辞职报告,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夏某请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被公司拒绝。夏某遂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过开庭审理,仲裁委查明夏某系2010年3月份应聘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份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夏某2013年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
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夏某的工资15000元及经济补偿10000元。
来源:山东工人报 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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