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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论:英烈名誉不容亵渎

发布日期:2018-10-02 浏览次数:

 

928日,叶挺将军名誉权案一审落槌,判决结果大快人心。

今年58日,本案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中将叶挺将军生前创作的《囚歌》进行了恶俗的篡改,经转载后被肆意传播,导致革命先烈精神受辱,人民群众情感受伤。

《囚歌》是叶挺将军在皖南事变时被国民党非法逮捕,并受尽各种酷刑后,仍坚贞不屈, 1942年,在重庆渣滓洞集中营楼下第二号牢房墙壁上写下的诗作。“人的身躯怎能从狗洞子里爬出!我希望有一天,地下的烈火,将我连这活棺材一齐烧掉,我应该在烈火与热血中得到永生!” 这悲壮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其所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叶挺将军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毕生奋斗、英勇牺牲,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被告对象征革命先烈精神的诗歌作如此恶俗下流之篡改,不仅侵害了叶挺将军个人的名誉,直接给先烈后人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如此亵渎先烈之举,竟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后的第七天,更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和挑衅!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媒体上刮起了一阵恶搞英雄先烈的歪风,国家有关部门虽多次警告、整治,但仍有一些人为了博人眼球、赢取点击量以获得非法利益而我行我素、屡改屡犯。此次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道歉,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并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是对这股恶搞先烈之风的正面回击,也对那些企图继续蠢蠢欲动的人给予了明确警告:先烈名誉不容亵渎,法律绝不姑息养奸!也警示所有的网络媒体运营商:在网络创作时应心存敬畏、严守底线、尊重历史、弘扬正气。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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