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故意伤害犯罪中,后动手的一方总会习惯性的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或者始终在讯问笔录中强调是对方先动手。but!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先动手的一方没有实施足以致人重伤甚至死亡的手段,如持刀、矛等致命利器,或者枪支、爆炸物等物品,而只是采用拳打脚踢(也可以夹杂棍棒、桌椅等)的方式进行殴打,在自己有条件离开现场时未躲避殴打或能够离开现场使自己不致于遭受殴打的情况下,仍停留在案发现场,并对对方实施殴打的,此类行为都不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直接被认定为“互殴”,双方都是违法行为,任何一方造成另一方轻伤二级以上结果的,都会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种行为之所以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本理由就在于: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自己,制止犯罪;而上述的情形,目的在于泄私愤。用通俗的话说就是:
你敢打我?!信不信我neng死你!所以这种行为从根本上就和正当防卫走向了两个完全相反的路线。
那么如果打架的双方,各自将对手打成了轻伤二级以上的结果了,该如何处理?
其实很简单:双方都定故意伤害犯罪!简单、粗暴,最主要是好使!
就像几年前公安机关在过年期间的宣传横幅:
不要打架,打输住院,打赢坐牢!
▌那么在认定犯罪时“简明扼要”,在刑事辩护时有没有同样“简明扼要”的办法?但这里的赔钱,具体赔多少?什么时候赔?赔偿以后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这些就远非当事人自己能够衡量得好的,此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进行赔偿相关的谈判(别图省钱,刑事律师在此阶段帮你谈判争取省下来的钱,比律师费要多),争取拿到对方的刑事谅解书。
当然,上述仅限于一般的普通当事人,土豪请直接绕路!
▌如果双方互殴,均造成对方轻伤以上的结果了,又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其实相对之前的情况更为简洁:互相赔钱!在互殴的故意伤害犯罪中,双方都被定为故意伤害罪,那么如果希望达到轻判的目的,含金量最高的就是对方的谅解书,由于双方都涉嫌犯罪,所以各自对于对方的谅解书均有需求,这时候的谈判就相对有意思了。
作为伤情较重的一方,如果一味地执意认为自己受伤较重,法律会优待自己,从而在谈判时一再加码,本着不坑死对方不松口的想法,一旦遇上性子烈的被告人,一咬牙破罐子破摔,得,俩人就什么都别想了,踏踏实实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待着吧。
所以,如果是明智的当事人,此时最理智的做法就是和对方坐下来平和的谈判,尽早协商出双方均能够认可的价码,之后互签刑事谅解书,皆大欢喜。如果心里觉得对方赔的少,总是疙疙瘩瘩的,也别怪别人,谁让自己当时下手那么重呢,但凡不动手,或者只是把对方打成轻微伤,那么谈判的主动权不就全在自己手里了么。
说到底,一旦双方都被认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就谁也不比谁清高多少,有时候该放下的就得放下,在索要赔偿的时候,就别再希求过高的赔偿。本文章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创,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会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