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百态

“用隐私换便利”,您真的愿意吗?

发布日期:2018-04-03 浏览次数:


  在丝毫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我们只得把自己的隐私给“奉献”出去,这其实是不得不用隐私换取便利,与愿意用隐私换便利完全是两码事。
 
  3月26日,百度董事长兼CEO李彦宏在公开场合表示,“中国人对隐私问题的态度更加开放,也相对来说没那么敏感。如果他们可以用隐私换取便利、安全或者效率,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就愿意这么做。当然我们也要遵循一些原则,如果这个数据能让用户受益,他们又愿意给我们用,我们就会去使用它的。”
实际上,李彦宏这番话是很有争议性的,在李彦宏看来,隐私与便利是一体两面,用户要想获得便利服务,就要放弃隐私,反过来亦然。在个人隐私信息频频遭到网络泄露、非法侵犯的环境下,显然网友是无法接受这个观点的,集体对李彦宏发起质疑和批评,认为其过度看中企业利益,而漠视对用户的隐私保护。
 
  虽然我们的确用隐私换取了便利,比如,用位置信息换来更精准的外卖、打车等服务,用搜索偏好换来更精准的内容推送……不过这些隐私的抛出,从来不是广大用户心甘情愿的,反而是在很难实现保护隐私、获得便利两全齐美的前提下,做出的无奈之举。在保护隐私与获得便利面前,我们不仅没有选择权,而且没有知情权。比如,地图APP收集我们的通话、短信、相册、多媒体、存储等信息要用来做什么?用户哪些信息被企业掌握了,用到了何处?对于这些,用户其实都是稀里糊涂的,企业的隐私政策也多是口惠而实不至。
  两会期间,就有委员建议应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法,对用户数据保护进行更清晰的定义,制定用户隐私信息保护“三原则”。这三原则其实也说出了很多人的心声,因为无论是将数据信息视作用户个人资产,还是保障用户对数据使用的知情权、选择权,或是明确互联网公司对用户数据信息的安全责任,都将有力地提升用户的数据利益。事实也是如此,当人们的消费越来越多地体现为数字消费,对消费者安全权的保护也应该从传统意义上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向数据安全权拓展。
网络企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必须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此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法律底线之所以屡屡被突破,之所以有企业把过度索要隐私、强买强卖归为用户“愿意”,就是因为手上握有强大的技术优势,而消费者维权不易,让它们养成了“数据傲慢”。面对迭出的大数据负面新闻,要保障个人隐私权利,保证大数据不被异化,既需要监管部门尽快拿出强化隐私保护的互联网法则,也需要科技公司更有良知、更有担当,让大数据在善意的边界内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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