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威海乳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例,原告刘美(化名)的房屋自2007年一直租赁给李小英、王波(均化名)使用。2017年12月18日,该租赁房屋发生火灾,造成住宅三间屋顶坍塌,房屋及屋内物品烧毁。原告刘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房屋重建费用45548.61元,李小英、王波又提起反诉,要求刘美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屋内物品损失。
财物被毁房东、租客到底谁应该承担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房屋自2007年至今已由李小英、王波连续使用多年,李小英、王波作为承租人和实际控制人负有日常管理和安全使用的义务,该房屋系普通民房,事发前李小英、王波将其当作仓库使用,擅自改变了房屋用途,增加了危险发生的可能性。而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在火灾直接原因无法查明情况下,李小英、王波承租期间管理不善导致承租房屋发生火灾,租赁人刘美对此次火灾不存在过错,房屋被毁的损失以及屋内物品损失应当由被告李小英、王波承担。
房子重建赔偿数额到底依照哪个标准来算?案发以后,刘美对受损房屋维修所需费用进行鉴定,评估公司鉴定意见为:由于房屋烧毁严重,无法修复,需拆除重建,重建费用为45548.61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已经使用40多年了,该鉴定意见未考虑折旧问题。根据公安部《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7.5条的规定,采用重置价值法计算建筑物损失,应当考虑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损失额=重置价值×成新率×烧毁率。成新率计算公式为:成新率=(总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00%。依照公式计算刘美的房屋损失为:9109.72元。
该方法充分考量了房屋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程度,对于刘美合理损失数额的确定具有更加科学的参考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小英、王波赔偿原告刘美房屋损失9109.72元,并驳回了李小英、王波要求刘美赔偿其房屋内物品损失的反诉请求。原告刘美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认为应当按照45548.61元赔偿其房屋重建费用,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对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来源:乳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