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天经地义”
但也有人说,
“父债”与“子偿”无关。
那么,
“父债”与“子偿”到底有什么关系?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郭某发因做生意需要,在2006年年底前累计三次向郭某朵借款共计109000元,约定月息两分。郭某发偿还23040元后,剩余借款本息拒不偿还,郭某朵遂向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郭某发未主动履行,郭某朵于2012年4月向永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郭某发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无所获后,又到其所在村委会调查走访,经走访了解,郭某发因生意亏损,已负债累累。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对本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1月,郭某朵向法院反映郭某发已去世,其在镇上有一处三层的自建房(含门面),该房屋已被其子郭某龙继承。
承办法官知晓该线索后,遂向郭某发所在村委会调查该房产继承人的情况后,立即与该房产继承人即郭某发之子郭某龙取得联系,询问其是否已继承该房产并告知其法律义务,即继承人应在所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郭某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来源:永兴县人民法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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