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明动态

帮朋友公司度过难关向银行贷款,结果反被起诉,发生了啥

发布日期:2022-05-30 浏览次数:
鲁法案例【2022】198

朋友之间

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本是常

但是如果动了歪脑筋

用了不靠谱的法子

结果只能是坑人坑己

 

 
基本案情

某公司因经营过程中资金不足,找到沙某,并与其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沙某名义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沙某作为借款人、某公司及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150万元。

 

涉案借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直以沙某的名义还款。自2016年8月起,因沙某无力偿还借款,某融资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还款,直至还清。

后某融资公司将沙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沙某向某融资公司偿还代垫款本金及利息。而某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某融资公司的代偿款应由某公司支付。故沙某又将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支付沙某代偿款及利息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判令:限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沙谋代偿款人民币166850.96元及以欠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此外,某公司与沙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以商品买卖之合法形式掩盖下获得银行贷款为目的虚假合同,属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金融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不能因为朋友请求就代为借款。例如本案中的沙某就是因为朋友关系,遂同意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来向银行申请贷款。虽然是实际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但一旦实际借款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根据合同相对性,银行则会向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张权利,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房财两空。

助人为乐是好事,但一定要采取正规合法的途径,否则只会惹祸上身。

来源: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山东高法

衡明简介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作为潍坊律师事务所是首届山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潍坊市先进单位。 本所主要律师有:杨春恒、王云进、辛刚、石洪亮、张锡谊、李庆国、赵荣烈、王洪成、赵海江、刘学亮等...

联系方式

衡明律师事务所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8296号衡明律师大厦三楼 办公室 :8385268 徐昌杰 王存存 主任室 :8385268 杨春恒 Email:hmls@163.com...[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