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达成的房屋买卖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快一起来看看。
口头约定房屋买卖
签合同前房东却反悔
小王打算购买与姐姐小丽同一小区的房子作为婚房,遂委托姐姐为其物色合适的房屋。
小丽在小区业主群中得知被告兰某的房屋要出售,随即通过微信与其联系。小丽代表小王与兰某就房屋的出售、房屋售价等进行协商,并与小王实地察看了房屋,确定购买该房屋并表示可以先支付定金,兰某表示不收定金也会以12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王。双方还确定了签订书面合同的大致时间。
小丽还告诉兰某,期间其父母也有从外地赶来看了房屋并设计好房屋装修方案,购房款也都准备好,也将买房的事情告知了女方父母。
一切都紧锣密鼓地准备着,在双方约定的签合同日期前,兰某却突然告诉小丽因价格波动太大,不打算卖房,等以后涨价了再卖。小丽告诉兰某,家里为了该婚房已经支出了相关费用和成本,希望其再考虑考虑,但兰某铁了心拒绝。
小王提起诉讼
要求兰某赔偿相关损失5万元。
兰某辩称
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取定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预约合同关系有效
房东构成违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确定了预约合同是以将来订立合同即本约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形式,交易双方一旦成立预约合同关系,即受该合同的约束,违反合同义务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交易双方口头商量好要在某一时间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预约合同的要式,双方间成立预约合同法律关系。后出卖方不愿意订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契约自由的精神,一般不会强制交易双方缔结本约合同,但违约方仍要对守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机会损失等进行赔偿。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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