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
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
借款到期后,
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
之后,
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
2015年4月,
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
2018年4月18日,
张某向法院起诉
要求任某的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
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
之后,
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
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
损害其权益,
依法应由任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即相山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相山区民政局则认为,
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
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
任某所在村民委员会
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
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
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
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
相山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
条
链
接
典
型
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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