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先后审理两起涉未成年案件时,发现两案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其中一案被告人郑某某曾先后因盗窃、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被公安行政处罚,父母对于其行为止于赔偿未尽到纠正引导义务,后郑某某仍未能改过自新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另一案被告人戴某某未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父母对于戴某某的犯罪行为却全然不知。
承办法官知情后,向被告人父母发送《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先后邀请婚姻家庭咨询师向被告人父母了解家庭教育情况,并同步开展指导工作。经了解,两位被告人家中不止一个孩子,负担较重,父母文化程度均不高且忙于生计,又存在性子急、不擅与孩子沟通的问题,认为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学习开支就算尽到抚养义务,而被告人长期缺乏父母沟通与关爱,容易受身边朋友不良影响,最终误入歧途。
经指导,被告人父母敞开心扉,深刻认识到平日偏于疏离亲子关系的严重性,认真听取咨询师的意见,表示今后定会正视不足,重视对孩子的沟通、引导与关怀,帮助孩子克服困难、重拾回归社会的信心。
杨女士与柳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儿一女,拥有两套房屋,生活蒸蒸日上令人艳羡,但慢慢的,夫妻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
2020年的一天,二人再次因家庭经济开销等问题发生争执,然而柳先生虽保证今后不再有过激行为,但并未遵守承诺,酒后仍有打骂杨某及子女的行为,杨女士遂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2年5月12日,经办法官了解到柳某曾对家人实施暴力,且婚生子小柳尚未成年的情况后,立即启动家庭教育指导机制,向柳某出具《接收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在庭审开始前与妇联委派的家庭教育导师告诫柳某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严慈相济、科学育儿,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如继续不当履行监护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某最终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不应将成年人的负面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今后会好好学习家庭教育科学方法,与儿子共同成长进步。
2022年5月,平阳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在审理两起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的被害人系同一人,且系未成年人。
被害人的经历让经办法官意识到其父母没能正确引导孩子进行自我保护,遂向被害人的家属出具《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及《责令履行监护责任告诫书》。
同时,经办法官联系妇联邀请家庭教育导师向被害人小陈的父亲陈某了解家庭教育情况。经了解,小陈的母亲近年来在外经商,陈某一人照顾多个子女压力颇大,因小陈在兄弟姐妹中年纪**,陈某便将其托付给小陈的爷爷独自照顾。由于小陈身边长期缺乏女性长辈的引导及家长的监护,最终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经办法官和家庭教育导师根据陈某的反馈,指出其孩子存在的问题并提供了针对性的意见。陈某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孩子教育上的缺位,表示十分懊悔,承诺今后会与妻子更加重视家庭教育,多多关注小陈的想法,引导其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经办法官也会与陈某及小陈所在的社区保持紧密联络,持续关注小陈后续的心理状况及家庭教育情况。
原告张某与被告胡某于2009年相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张,婚后双方因债务问题等家庭琐事经常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曾多次至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均因债务、女儿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协商未果,2022年4月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调解过程中,为避免双方当事人离婚后,怠于履行对女儿家庭教育的职责,承办法官就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向当事人进行了宣讲。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当事人认真倾听了告知书的内容并表示离婚后会继续关心、教育好女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作出了25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通过现场教育、责令父母或监护人到场进行家庭教育、联合妇联等职能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邀请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干预和介入等,家长意识到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和重要意义,与子女之间的良性沟通、教育引导均有明显进步,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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