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喊冤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在其原供职单位辽源中院二审开庭审理,并进行了视频直播。这场庭审仅持续不到五十分钟,便因被告人王成忠情绪激动,且相关回避事宜存在争端,被迫宣布休庭。
这桩被称为“司法界奇观”的案件,吸引了整个法律圈的目光。一时间,质疑案情、感慨王成忠遭遇、呼吁完善回避制度等声音不绝于耳。
同时,也有一种较为尖锐的声音:“王成忠案”系领导内斗,法官遭殃。亦有说,王成忠确实存在认定事实有问题之说,此案争议,相信最终会有定论,暂且不表。
王成忠案,法院审自家法官,真的司法界**“奇葩”吗?可惜,并不是!多年前发生的那起“法官谋杀院长案”,早已开了“先河”……
据《南方周末》报道,2000年3月8日,工厂女工吕西娟因房产纠纷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某发生争执,致朱某受伤,西安中院以吕“严重妨碍法院民事诉讼活动”为由,将其拘留15天;数日后,事态升级,吕因涉嫌“故意杀害”朱庆林而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亦被捕。
这就是当年轰动一时的“法官谋杀院长案”。因当事人“大闹”法院,法官被指谋杀院长
“法官谋杀院长案”,是当年司法界的一件“大案”,在当时的影响并不亚于如今的“王成忠案”。
该案中的“杀人法官”叫杨清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他被指控为一起杀人未遂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案被判决的还有43岁的吕西娟,她犯的也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有期徒刑13年。
而“被杀院长”为朱庆林,时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造成“法官谋杀院长”的起因,是一起有关房产继承纠纷的民事案件。
1999年,西安市华山机械厂职工张发明与养妹张爱琴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诸法院处理。法院一审判决张发明败诉。为了赢得官司,张妻吕西娟曾几次找二审法院——西安中院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吕西娟曾两次上门找过西安中院院长朱庆林。第*次是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吕恳求朱出面解决问题,但未能如愿。
2000年3月8日上午,吕西娟再次来到朱庆林办公室。根据吕当时的说法,她在找朱庆林之前,曾给朱打过电话,朱告诉她,如果找庭长、副院长还不行,就来找他。
两人见面之后,因相关问题争执不下,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升级为肢体冲突,最后演变成“谋杀院长”的“暴行”。
关于当时“被谋杀”的情形,朱庆林在报案材料中是这么表述的:今天上午8点25分,有一个女的,突然闯进我的办公室,挡在门口,不让我出门,同时脱了上衣外套,抹胳膊挽袖子,我问她想干啥,她说‘反正今天你别想出这个门,你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活’,说着就用力将我打倒在地,扑过来骑在我身上,揪住我的领带,使劲勒我的脖子,把我往死里勒,我筋疲力尽,口干舌燥,一点力气也没有,直到失去知觉。
而“谋杀院长”的吕西娟在律师的会见笔录中有自己的表述:我进去,两个对面站着。他边说话,边往办公桌子走。他说你咋又来了,我说我还是为民事案子来找你,他说我不是告诉你,叫你找李院长谈吗,我说我该找的都找了,包括×院长在内恐怕全中院的人都找了也不顶用,听说是你在捣鬼。他说我没有,我不知道,你这事情我不管,你该找谁找谁去,我还要开会,你这事情我不管了。然后,用右手抓住我的左肩往外连拉带掀……
他右手拉住我的左肩,我的左手也拉住他西服左前襟:你不管有人管,咱去找市长,找政法委书记。他说我不去,我没那么多的闲时间。他向后一退,我说你为啥不去呢,就这样在他房间里互相撕扯,他叫我走我也不走,我拉他去见市领导他也不去,他往外推,我不去,我拉他他也挣脱。前后有四五分钟,他用力拉住我来回甩,把我甩倒,使我的左前额碰在他的桌子上……
我向左侧倒下,我倒时,因我抓着他的衣服,他也倒下了,和我同方向倒下,面对面倒的。
“倒地一分钟左右就进来了人,他喊杀人啦,因为我喊他一句流氓,他就喊杀人啦。我说,谁杀人啦,你要再这样胡喊我就从窗子跳下去,你还贼喊捉贼。
吕西娟没想到的是,事情迅速变得“严重起来”。当天,西安市中院便迅速下发(2000)西民二终字第255号《拘留决定书》,称吕西娟“对朱庆林同志实施暴力、威胁和侮辱,严重地妨碍了朱庆林同志的正常工作,致使朱庆林同志心脏病突发,住院抢救治疗,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对吕拘留15天。
两天后的3月10日,事态又一次“升级了”,朱庆林当时的“心脏病突发”突然变为“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吕西娟也不再是“妨碍民事诉讼”,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侦查。
4月7日,吕西娟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面对突然变成“杀人犯”的自己,吕西娟始终不承认存在“杀人”意图,但其行为在一周后的4月14日却有了另外一种表述。
这一天的西安某报称西安中院民一庭原法官杨清秀,“在法院改革过程中,合议庭优化组合时他被淘汰,遂产生不满,图谋对他人进行政治报复。今年3月上旬,他挑唆案件当事人谋杀他人,败露后经公安部门侦查,于近日以涉嫌挑唆故意杀人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同案犯同时被捕。”
一个工厂女工,一个法院院长,二人有何深仇大恨?吕西娟为什么要像朱庆林说的那样要致他于死地呢?教唆吕“谋杀院长”的杨清秀法官,又是怎么一回事?
“教唆杀人”和“清理门户”,一场法院内斗的“大戏”?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吕西娟因对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清秀。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头指向院长朱庆林,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泄对朱庆林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煽动吕去找朱庆林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动西安市。
在被告人杨清秀的唆使下,3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吕西娟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庆林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庆林。当朱庆林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西娟趁朱庆林不备,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庆林的领带紧勒其脖颈,致朱庆林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告人吕西娟被当场抓获。
因为在朱庆林办公室“闹”,吕西娟涉嫌“谋杀院长”,而指使吕去找院长“闹”的杨清秀,则成了“教唆谋杀犯”。
2000年12月2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西安中院“依法转入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清秀为了达到其个人搞乱法院,整倒院长的险恶用心,竟采用借刀杀人的手段,唆使他人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西娟在被告人杨清秀的欺骗、引诱、教唆下,勒杀院长朱庆林,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中院一审判处杨清秀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吕西娟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杨、吕不服,随即上诉。一个半月后,陕西省高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仅是一个“闹”字,缘何发展成“谋杀”?各执一词的说法,熟辨真假?
更令人想不明白的是,朱庆林是法院院长,领导,杨清秀和法官们是同事,同时也都是朱庆林的下属。而在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院长朱庆林成了被害人,杨清秀成了唆使他人谋杀院长朱庆林的被告,杨清秀的同事,也就是朱庆林的下属则成了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
另据有关“传言”,杨清秀和朱庆林不和在西安中院已是人尽皆知的事实,他还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朱庆林存在腐败问题。
而在2000年3月24日,也就是在杨清秀唆使吕西娟谋杀院长一案发生半个月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杨清秀现实表现情况”,对杨清秀做了这样的评价:
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十分严重、攻击领导、伤害同志、反对法院改革、经常闹地震,被全法院干警公认为是害群之马。朱庆林任院长后,在法院改革中落聘,对朱更加愤恨,四处诬告,等等等等。
种种情况都表明,如果由西安中院审理此案,难免存在“清理门户”的报复嫌疑。
在这起“法官谋杀院长案”中,既涉及同事,也涉及领导,案件的发生地就在审理此案的法院。那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理此案是不是与案件具有特殊关系呢?是不是会影响公正?是不是应当回避呢?
当年两名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们在开庭前就提出了回避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但被驳回。
当时西安中院认为:
被害人,也就是院长朱庆林,已经自行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审判活动。本案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和被告仅属于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然互相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所以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可能。驳回被告提出的回避申请。
“司法旧疤”多年难“愈”,仍需“个案推动法治”?该案被陕西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后,杨、吕二人开始服刑,但一直在狱中喊冤。而关于该案的后续进展,此后再无半点消息,许是已经“尘埃落定”了吧。算起来,到今天杨、吕二人已是刑满释放了。
虽然该案已被“盖棺定论”,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至今依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比如这个“老大难”的回避问题,都已经成为“陈年旧疾”。这次因为“王成忠案”的“亮眼表现”,使得这个“司法旧疤”又一次被揭开,如何治理这块“疤痕”,似乎又一次提上了日程。
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性是最为重要的。早在罗马法时代,人们就以"自然正义"法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性,而这种法则的首项要求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则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法官的中立性需要回避制度和变更管辖制度加以保证。
之所以要建立法官回避制度,就是因为那些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有各种利害关系的法官,很难保持中立无偏的态度。更重要的是,即使是那些自我标榜"铁面无私"、"大义灭亲"的法官,也无法消除人们对其中立性、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从“法官谋杀院长案”到如今的“王成忠案”,回避问题,已然成为这两起案件当中**的“不公”。正如王成忠在法庭上的悲呼“如果没有公正的程序,就没有实体公正”!程序不公,是让人“不服”的**原因。
公平需要制度来保障,制度需要立法来完善,而人性的恶,更需要“规矩”来约束。
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