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在工作中
遇到过“被调岗”的问题
俗话说“做生不如做熟”
一部分人在“被调岗”时
可能会心有不愿
那么问题来了
公司到底能不能中途调岗?
打工人们能不能拒绝?
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01.
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公司的IT部主管,入职时,他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合同中提到“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张某某任、免组长以上(含)管理职位,不构成对工作内容约定的变更,张某某服从调整。”等约定。
但身为IT部主管的张某某,在集团总部组织的专项调查中,却擅自解除了公司共计9名高级管理人员的邮箱备份。
公司认为张某某的行为给公司无形资产造成损失,对张某某作出调岗决定,将张某某从IT部主管调至总经办从事客户管理工作,现有的薪资待遇、工作地点维持不变。
但张某某在收到公司的《调岗通知》后,却以不存在过错、难以适应新岗位为由,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经过公司多次督促后,张某某仍拒不报到,公司便解除了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02.
案件判决
审判机关依法审理该案后,认定该公司是合法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遂判决驳回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张某某不服,又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案件解析
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
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一定条件内对张某某进行调岗。
公司基于内部审计意见及其他原因将张某某由IT部IT岗位调至总经办客户管理工作岗位,岗位调整后,张某某的工作内容仍为IT相关,工作地点未发生变化,工资待遇并未降低,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调岗后职务职级降低。
公司也承诺在张某某调岗后对其进行培训,所以公司的调岗行为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自主管理行为,张某某应予服从。
张某某在公司多次沟通、督促后仍未按调岗通知的要求按时到调岗后的部门报道,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成都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