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老公经常嫖娼,老婆起诉离婚,判决:不能离!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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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当事人:我老公喜欢嫖娼,我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老公喜欢嫖娼的话,老婆起诉到法院的话,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女当事人:嫖娼这么恶心的事,法院凭什么不判决离婚,我现在看到那个死男人就恶心。

律师:法院判决离婚,只有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才会准予离婚。

女当事人:嫖娼还不能离婚,还有没有王法了?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并不在列。因此尽管老公喜欢嫖娼,倘若老婆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只要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哪怕他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这个婚一时半会也是离不了的,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是又总感觉怪怪的。

嫖娼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也实属正常。

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庭审中男方一是坚决不承认自己嫖娼了,二就是表明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不会再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判例,老公嫖娼被拘留,被收容,甚至因强奸罪被判刑,女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也绝大多数都不被法院所支持。

现摘录其中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从2015年3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被告自认意识到错误,向原告写下保证书。

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审判机关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审判机关

被告王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2、2015年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嫖娼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规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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