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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要求母亲返还压岁钱,支持吗?

发布日期:2024-05-08 浏览次数:

女儿要求母亲返还压岁钱,支持吗?

 

简要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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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是母女关系。原告女儿称自己资金存在其账户中,来自于数十位亲友多年赠与,用于自己成年后工作结婚基金,但母亲私自挪用或窃取资金总计268,106.96元,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女儿起诉请求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二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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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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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诉请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应当就母亲代其保管10万元压岁钱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女儿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10万元压岁钱且该10万元压岁钱由母亲代为保管的事实存在,应由女儿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虽然母亲曾向女儿银行卡中存入4万元后又取走,但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此4万元的来源系女儿压岁钱,亦不能支持女儿诉请返还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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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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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在母亲未提供任何证据情况下,错误认定女儿与母亲不存在不当得利事实关系错误。

二、根据2014年家庭财务记录,女儿家庭资金账目不完全统计为拾伍万壹仟壹佰元,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费用均由父亲支付,上大学期间生活费用也由父亲支付。

   母亲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女儿二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母亲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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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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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系一方取得利益,他方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一方并无合法根据而获利益。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一审中,女儿起诉请求其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二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万元,其在事实和理由部分又称其母亲共计窃取挪用其钱款40余万元,其前后诉讼请求数额不能一致,且女儿称其账户内的存款为多年来亲朋好友赠与的压岁钱,但其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

被上诉人系女儿生母,女儿自述其父亲经常出差,其和爷爷、奶奶及母亲生活在一起,由其抚养长大,母亲在女儿未成年期间行使监护人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女儿主张其母亲从其账户中取走的钱款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就给付义务不存在或者给付错误之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女儿本人在此期间并无经济收入,女儿生活学习费用的经济来源系其父母,女儿称其账户内钱款为其学习生活基金,那么在女儿学习生活期间其母亲支取其账户内钱款用于其学习和生活并非构成不当得利,且母亲取款及注销账户需要持女儿银行卡、女儿身份证原件及账户密码取款,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母亲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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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明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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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一审起诉请求其母亲返还其压岁钱10万元,二审中又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20万元,申请再审又称其母亲母亲私自挪用或窃取女儿资金总计268,106.96元,其前后主张的数额不一致。女儿称其账户内的存款为多年来亲朋好友赠与的压岁钱,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母亲取款及注销账户需要持女儿银行卡、女儿身份证原件及账户密码,且需要女儿授权及委托,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母亲行为是女儿所称的窃取行为,女儿关于母亲构成不当得利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原审法院驳回女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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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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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岁钱,又叫“压祟钱”,传说用它可以压住邪祟,保证晚辈平安度过新的一年。传统压岁钱,必须由家中最年长者给予,因为他们生活经验更多,压祟的力度更大。压岁钱始于汉代,是特别铸造的“厌胜钱”,只用来佩戴和玩耍,不能流通,唐代宫廷内开始给真正的钱。但是立春日才给,并非春节。宋代该习俗传入民间,到了明清,终于成为了春节的“标配”。作为中国传统年俗文化中独有的一种“仪式”,“压岁钱”传递出亲长爱幼、团圆祝福的寓意,既增进了几代人之间的感情,也融洽了过年的喜乐氛围。

 

衡明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归受赠人所 。我国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长辈给予孩子压岁钱,形成对孩子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此外,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接受长辈的压岁钱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可以独立接受。

但是,关于压岁钱不得不说,小时候的我们遇到最经典的套路当然是:“压岁钱爸妈帮你收着,以后给你上学用“。可是就这样被收了十几年,到现在也没搞明白到底收哪去了。当然一般也不会有孩子们去计较,毕竟吃穿用行都是父母出钱,反正钱都花自己身上了。但也有一些因为压岁钱闹矛盾,例如本案情形,女儿起诉母亲要求返还压岁钱,还有因为压岁钱存到夫妻一方名下,有的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的,当然都要看证据。建议压岁钱还是以孩子名义开立账户存入较为妥当,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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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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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案例:于某某与于某某1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压岁钱性质如何认定、原告主张返还压岁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衡明律师认为:关于压岁钱的性质认定一节,压岁钱作为中国传统年节习俗之一,是由长辈派发给晚辈的,代表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与祝福。从法律意义上看,长辈交给晚辈压岁钱具有赠与的性质,是长辈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晚辈,并不需要晚辈做出何种行为。关于原告主张的压岁钱是否存在一节,结合原被告的身份关系、微信截图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被告于某某1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收到了4000元压岁钱的事实。关于原告提出返还压岁钱一节,原告现年满10周岁,系未成年人,原告的母亲吴某和被告于某某1均系原告的监护人,都可以代理被监护人于某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对于两名监护人的职责履行原则,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原告随其母亲吴某共同生活,被告于某某1应将该压岁钱4000元给付给原告,更有利于原告的生活教育,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该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2、黑龙江省案例:宋某与王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

衡明律师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在2019年春节获赠压岁钱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压岁钱既可由其父代为保管,亦可由其母代为保管。被告代为原告保管压岁钱系履行监护职责,不存在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形,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被告认可的事实:原告2019年春节压岁钱4,000.00元一直在被告处代为保管。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原告对其获赠的压岁钱享有所有权,属原告个人合法财产,并享有占有、使用及处分的权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原告的压岁钱在被告处代为保管,双方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返还压岁钱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压岁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同意返还压岁钱,故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有违常理,且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3、江苏省案例:朱某1与朱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案

衡明律师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本案原告诉请及庭审已查明事实,本案应为返还财产纠纷,被告作为原告的监护人自认曾用掉了原告压岁钱,且在与原告母亲汪某协议离婚时亦自愿将此款归还原告,其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并未约定归还时间及是否承担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