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1日、3月27日,被告袁三将原告(某公司)的网店地址通过微信发送给案外人梁四,要求梁四在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剃须产品,并约定:由梁四下订单,袁三支付货款。梁四收到产品后,由袁三将评价内容及图片发送给梁四,梁四根据袁三提供的评价内容及图片复制到某公司的网店中。梁四购物行为完成后,被告袁三在没有看到所购买产品的情况下,将提前编写好的4次差评内容、10张图片、三份视频发送给了梁四,梁四随即将上述差评内容、图片、视频在某公司的网店上进行评价。
被告袁三在与梁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告知梁四“好评给满了,你给差评吧”、“还有朋友不,还需要两单差评”、“今晚能拍吗,我得提交任务,不然五百块钱就没了”。
某公司主张被告袁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袁三停止商业诋毁行为;2、被告袁三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3、由被告袁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